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95464号“红五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96号
申请人:红五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464号“红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335号“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0759号“五星 FIV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登记作品版权证书、申请商标在央视进行广告的宣传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红五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五星”,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摆(钟表制造)、手表、精密计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摆(钟表制造)、手表、精密计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