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526597号“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33号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26597号“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62805号“传奇LEGEND”商标、第10145165号“傳奇色彩及图”商标、第12320426号“今古传奇 JINGU LEGEND及图”商标、第25811330号“传奇”商标、第12422442号“傳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57期和1672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传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傳奇色彩”中的“傳奇”在汉字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传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色素;印刷油墨;防腐蚀剂;松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防锈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食用色素;印刷油墨;防腐蚀剂;松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色素;印刷油墨;防腐蚀剂;松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