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君丰资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582335号“君丰资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88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335号“君丰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1097号“君丰JU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金融贷款、金融咨询、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为保险承保、经纪、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典当。第12193137号“君丰JU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在共有基金、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代管产业、信托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保险、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典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君丰资本”,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的汉字“君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珠宝估价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