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700719号“殷港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00号
申请人:芜湖殷港裕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权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0719号“殷港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60901、36974344号“殷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通过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枸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殷港村”,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殷港”,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