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6024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81号 - 申请人:巴黎世家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602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81号

       

      申请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0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3664号“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0416号“宝奢兰 BOSNEL 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00385号“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64542号“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中国乃至世界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申请人同意将动物用化妆品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删除,因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创始人简介、百度百科技术、申请人及其产品报道、广告宣传情况、全球销售额统计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将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删除,故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梳洗用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的“BB”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梳洗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