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51424号“PROM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75号
申请人:宣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1424号“PROM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92388A号“PRO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别,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清漆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