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03226号“忆味缘YI WEI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70号
申请人:刘志新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3226号“忆味缘YI WE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49182号“忆味源YIWE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人员招收、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忆味缘”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忆味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