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259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023号 - 申请人: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125956号“PILLSBU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023号

       

      申请人: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5956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8779156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5726395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1232689号“pillsb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