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88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205号
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软翰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8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9038号商标、第12232434号商标、第23811715号商标、第197784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包装、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