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64789号“MAS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62号
申请人:迈仕特(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4789号“MAS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8939号“美驰图 MAIS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37376号“MA 匠 ST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字母组合“MAST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MAISTO”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小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