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842327号“巴菲克BAF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44号
申请人:嘉兴巴菲克集成吊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联信达(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2327号“巴菲克BAF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8461号“BAF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异议案件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金属板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金属天花板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