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596104号“美敦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25号
申请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96104号“美敦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660576号“美敦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我局在(2019)商标异字第76272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