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00647号“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77号

       

      申请人:上海张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庆市远东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0647号“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668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38513号“ACE ALPHA CENTAURI EXPEDI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97811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97918号“ACE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24109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91467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27577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86732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768786号“ACE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98312号“英士 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G771674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照片(印制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期刊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AC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AC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卡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片(印制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证书、练习本、活页纸、儿童游戏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片、证书、练习本、活页纸、儿童游戏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