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upol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676005号“Aupol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1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76005号“Aupo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24855号“apollo及图”商标、第6324858号“apollo”商标、第19807624号“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障碍,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Aupoll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apollo”在个别字母和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材料的测试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