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696276号“Aupol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1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96276号“Aupo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7766号“太阳神 APOLLO及图”商标和第778349号“APOLLO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英文“Aupollo”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07624号“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