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I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6464号“I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46号

       

      申请人:唯特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464号“I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6494号“ICS”商标、第6496509号“IC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喷头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在其它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故可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