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32704号“KIC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42号
申请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704号“KIC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2636号“MADE BY KICO及图”商标、第10142623号“Kico kids MADE BY KI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研究等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KICO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KICO”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前述三件商标若共存于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无论引证商标一的部分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