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4
大家都知道“国酒茅台”商标初审成功了,现在异议阶段却被多家白酒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具体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于,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应予以驳回。
一定意义上,如果“国酒茅台”顺利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那么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背离,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倒退,因为来自行政的“有形之手”干预到了市场自然运行的过程。
而此次茅台提出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有4个,均为33类,前两个商标为汉字“国酒茅台”,后两个商标为“国酒茅台”的图文。无疑,国酒茅台的商标明显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国酒茅台”并没有显著性,因为酒是通用称呼,不是特定的称呼。
另外,此次商标中也含有“国”字的称呼。自然,国酒的称呼不应该由某一个酒企来独享,一旦该“国酒茅台”的商标获准注册,那么茅台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酒,这势必会对整个白酒行业造成难以逆转的戕害。具体可体现在:茅台可以借助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国酒进行品牌营销,可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茅台可以因此增加自身产品的销量,而其他白酒同行的销量可能下降。
追溯历史,早在1915年,山西汾酒就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中国白酒品牌唯一甲等大奖章,而当时茅台默默无闻。如今茅台要加冕国酒,自然会招致汾酒集团的强烈反对。
这样就比较明显,这种竞争优势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这种加冕自然会对整个行业带来不健康竞争的元素,会损及整个白酒行业竞争方面的“伦理体系”。
还有,如果国酒茅台的商标最终通过,那么茅台就是以国家的信用来做背书的。如果一旦茅台的哪个品系出现质量问题,对国家的信用自然会有损伤。
所以,以“国”字开头的商标认证一定要谨慎起见,毕竟这关乎国家的声誉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