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柏拉图 PLAT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8252971号“柏拉图 PLAT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898号

       

      申请人:科纳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2971号“柏拉图 PLAT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69361号“柏拉图THE PL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3313号“柏拉图及图”商标、第25142083号“泊拉图”商标、第25140878号“泊拉图•小酒馆”商标、第11179718号“PLATO COFFEE”商标、第11179720号“铂兰图咖啡PLATO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四初步审定公告日均为2018年7月13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柏拉图”与引证商标三、四汉字“泊拉图”和“泊拉图•小酒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PLATO'S”与引证商标五、六英文“PLATO COFFE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标构成近似标识。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