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ASK ANIMATIO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580843号“ASK ANIMATIO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493号

       

      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80843号“ASK ANIMATION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3430号“ASK”商标、第10271032号“ASK”商标、第5556095号“Ask.com”商标、第5353431号“ASK.COM”商标、第30557626号“ 心动力ASK及图”商标、第7155152号“ASK academy of skills&knowled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以上两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理发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SK ANIMATION STUDIO”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AS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显著部分“ASK”/“As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