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强劲力 QIANGJIN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40197401号“强劲力 QIANGJIN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82号

       

      申请人:上海镪睿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7401号“强劲力 QIANGJI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4015号“强劲力 TPR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残疾和行动不便者用电动轮椅;电动轮椅;儿童拖车;手推轮椅;医院用推车;轮椅;手摇车;婴儿车;折叠行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强劲力 QIANGJINLI”与引证商标“强劲力 TPR RACING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残疾和行动不便者用电动轮椅;电动轮椅;儿童拖车;手推轮椅;医院用推车;轮椅;手摇车;婴儿车;折叠行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