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03507号“新膳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665号
申请人:种植食品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3507号“新膳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7165号“膳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新膳肉”也是一个独特且具有很强显著性的中文单词,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指定商品的任何内容和特点,可以区分产品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同一申请商标在第16类已被核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初审公告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蛋白、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蛋白质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牛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膳肉”使用在除“猪肉食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