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粤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64166号“大粤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63号

       

      申请人:李金初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4166号“大粤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汇,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词汇。申请商标不符合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经过查询发现,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在多个类别中均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园艺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