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check A BUREAU VERITAS S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296号“icheck A BUREAU

    VERITAS S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481号

       

      申请人: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296号“icheck A BUREAU VERITAS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2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