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523855号“ALPHA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756号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23855号“ALPHA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515247号“ALPHA及图”商标、第547571号“ALPHA及图”商标、第5408688号“ALPHA及图”商标、第25322435号“ALPHA帝”商标、国际注册第923988H“ALPHA”商标、第3974882号“ALPHA”商标、第6328670号“ALPHA”商标、第16269448号“ALPHA”商标、第14352648号“ALPHA”商标、第1266268号“ALPHA”商标、第4568281号“阿尔发ALPHA”商标、第3054046号“阿尔法ALPHA”商标、国际注册第923988号“ALPHA”商标、第1224955号“ALPHA”商标、国际注册第805824号“ALPHA”商标、第23511988号“ALPHA”商标、第19552133号“ALPHAC”商标、第25333120号“ALPHAD”商标、第8406004号“ALPHA sports”商标、第22026177号“ALPHA ilock”商标、第3217154号“ALPH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已经共存,请求审查标准遵循一致。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十五、十八、二十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和硬件、车辆仪表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生圈、电池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救生圈、电池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救生圈、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