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FA会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467618号“HFA会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63号

       

      申请人:周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7618号“HFA会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1934号商标、第14160725号商标、第14783389号商标、第31592203号商标、第33340288号商标、第33350804号商标、第6322806号商标、第1881921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