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不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39554号“金不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62号

       

      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554号“金不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841号商标、第4282863号商标、第4367258号商标、第4367259号商标、第4390648号商标、第436725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