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优鲜直采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97431号“优鲜直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61号

       

      申请人:山东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431号“优鲜直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3249号商标、第34608962号商标、第36910315号商标、第35403750号商标、第35364742号商标、第18401265号商标、第16755008号商标、第32266794号商标、第210876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均包含“优鲜”,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优鲜直采网”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若将其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