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71955号“悦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00号
申请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1955号“悦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著名的食品生产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0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的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目前正处于审理期间。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悦浓产品在京东销售及评价等;悦浓系列商标申请列表;悦浓产品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