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9261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7号 - 申请人:卓美成电子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926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7号

       

      申请人:卓美成电子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92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0925号商标、第18319845号商标、第13321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导体、电源插头转换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 集成电路、电子芯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