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02945号“家和亲子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2号
申请人:黄友滔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2945号“家和亲子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4880号商标、第3124039号商标、第1391927号商标、第36039829号商标、第35655918号商标、第35802351号商标、第9753875号商标、第36255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家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商业场所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