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81974号“BONNE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1号
申请人:成都国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跃航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1974号“BONN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29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3582号商标、第24247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