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汉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36891号“书香汉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72号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891号“书香汉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8491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