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533号“TOOLCRA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25号
申请人:MBFZ TOOL CRAFT MASCHINENBAU FERTIGUNGS-UND ZERSPANUNG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533号“TOOL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toolcraft"商标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多个国家注册、公告或者通过审查,说明该商标在英语为母语的多个国家并未被认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0类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toolcraft"组成,其中,"tool"为"工具","craft"有"手艺;技巧"等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40类激光焊接;第42类机器人工程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