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40986号“START 云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4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0986号“START 云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359号“17173 云游戏”商标、第7531263号“云游戏”商标、第8898630号“云”商标、第8737872号“云 ”商标、第1329886号“实达 START S”商标、第7508177号“世达 START及图”商标、第3654206号“STARTS”商标、第17040476号“S-S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对决定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云游戏”,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云”,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TART”,申请商标字母部分“START”与引证商标七、八字母“STARTS”、“S-START”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替他人推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决定文书不公开,但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书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