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24590号“Aledd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287号
申请人:阿莱德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4590号“Aledd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6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