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35218号“START云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5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5218号“START云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8794号“云 ”商标、第8852810号“START”商标、第18085897号“START the cure starts here及图”商标、第18101305号“START the cure starts 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对决定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TAR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汉字“云”在计算机技术上为专业术语,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决定文书不公开,但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书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