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826981号“St Contained 30 Nba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3984号重审第0000002252号
申请人: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3984号《关于第30826981号“St Contained 30 Nb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7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362140号“Thirty 3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纸;小册子;宣传画”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纸、小册子、宣传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印刷出版物、报纸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剪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文字“30”,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被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商品来源的误认、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剪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