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卡卡兔 KAKA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83180号“卡卡兔 KAKA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595号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恒踏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3180号“卡卡兔 KAKA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3021号“卡卡兔KAKATU”商标、第14645959号“咔咔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670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4月13日刊登的第16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及尾字相同,前两个汉字为叠字形式,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