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思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1320号“思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164号

       

      申请人:沧州激昂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1320号“思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37773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573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