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人米Ren 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129818号“人米Ren 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713号

       

      申请人:徐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9818号“人米Ren 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689415号“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1105279号“奉采DAU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