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926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719号 - 申请人:南京汇川图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926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719号

       

      申请人:南京汇川图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2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5140号“爵帝宝Jue D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4777号“高尼奥CO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图形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简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