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08902号“亿特电子 ETERN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740号
申请人:山东亿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8902号“亿特电子 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3588号“ETERNAL w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0304号“亿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44120号“亿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28474号“亿特Et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86502号“亿特测控YiTe Monito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8512号“亿特y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77872号“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9615号“長興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66417号“奔远建设ETERNAL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063821号“永恒之约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2815号“e代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8796414号“e代Et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010833号“ETER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011875号“ETERNAL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4511189号“ETER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9173549号“ETER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615765号“EV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667137号“EVER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831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亿特”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汉字部分“亿特”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ETERNAL”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二的英文部分“ETERNAL”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十三的文字部分“ETERNA”字母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方面均极其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商标这两件商标不影响本案的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