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4622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89号 - 申请人: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46228号“i li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89号

       

      申请人: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6228号“i 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188号“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02829号“ 爱来课 I 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31506号“立课 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73132号“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话业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电信信息”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 like及图”与四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