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877号“GUSCHLBAU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0号
申请人:EGR MANAGEMENT GMBH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877号“GUSCHLBA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35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向WIOP提交删减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出国际删减服务申请。
经复审认为,我国目前不接受批发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烘焙制品相关的批发服务;与甜食相关的批发服务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两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