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98247号“S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355号

       

      申请人:广州鑫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247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691号商标、第1718422号商标、第25658415号商标、第7541759号商标、第5209190号商标、第9968427号商标、第29765570号商标、第6313102号商标、第34552738号商标、第16188836号商标、第71343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已经失效。引证商标七、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九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