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81211号“春雪儿 SPRING SN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红雪儿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点博(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1211号“春雪儿 SPRING SN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58号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坐落于广州,拥有“红雪儿”、“春雪儿”时尚女装服饰品牌,是以品牌经营为核心的公司。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对于能够证明商标权人有使用意图、且善意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应进行综合考虑。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服装及吊牌图片;2、产品画册、产品包装盒、杯子照片;3、申请人企业介绍;4、店铺照片;5、授权书、加工销售合同及收据;6、四川地区加盟合同。(均为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菲丽诗爱雅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01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鞋等商品上。2003年4月28日该商标转让至香港红雪儿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6月4日,香港红雪儿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红雪儿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即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及吊牌图片、证据2产品画册等、证据4店铺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亦不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可及于的地域范围。证据5为申请人与东莞胜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服饰)签订的授权书仅能证明胜华服饰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而其后的加工销售合同为申请人向胜华服饰订购商品,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订购的产品已在中国大陆市场流通。证据6四川地区加盟合同缺少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在市场流通。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