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7450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37号 - 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74501号“华药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37号

       

      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74501号“华药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07732号、第4907733号、第10497621号、第10497622号、第12168850号、第12168851号、第12168852号、第12168853号、第12950885号、第30795473号、第30800032号、第30803118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