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95924号“Domici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28号
申请人:多米舍进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924号“Domic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100号“DOMICIL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85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姜丽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