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57750号“村鸟镖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40号
申请人:村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7750号“村鸟镖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2682号“村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在第39类货运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0年05月07日